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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与刘××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刘××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21号原告:曹××。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刘××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迅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