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与刘××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刘××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21号原告:曹××。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刘××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苗苗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迅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