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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关文美与唐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文美,唐荣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808号原告:关文美。委托代理人:朱小牛、滕玲玲。被告:唐荣富。原告关文美为与被告唐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倪泓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关文美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小牛、滕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荣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文美起诉称:2003年以来,被告先后多次以口头合同向原告借款,至2007年2月14日,尚欠原告60000元未归还,被告因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于2007年3月20日归还。期满,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07年4月至2008年先后多次通过银行汇款等方法,共向原告还款35000元。2008年11月28日,原告到被告家催讨余款,反被被告妻子周文英打伤至肋骨骨折。至今被告仍未还余款25000元。故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780元(自2007年3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暂计算至2009年3月10日,此后另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唐荣富未作答辩。原告关文美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原告曾于2008年11月28日向被告进行催讨的事实。验伤通知书及门诊病历各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进行催讨反被打伤的事实。审理中,原告关文美申请证人梁某出庭作证,用以证明原告曾于2008年11月28日向被告进行催讨的事实。梁某当庭陈述,证人与原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11月28日下午5点多,应原告请求,证人陪原告到被告家中拿钱,被告母亲很客气,被告的老婆就骂她,还将证人与原告关在房间里不让出来,并用木棍打了原告,后证人报警。在审理中,原告关文美还申请本院向西湖公安分局双浦派出所调取2008年11月28日原告因催讨借款,被被告妻子周文英打伤的相关询问笔录,用以证明催讨的事实及争议的金额。本院向西湖公安分局双浦派出所调取了该案卷中相关的关文美、周文英、梁某、郑红香、戴广明等五份询问笔录,该五份笔录均记载了2008年11月28日原告因到被告家中催讨借款25000元而与被告妻子发生争执的情况。对上述证人证言及询问笔录,原告均无异议。被告唐荣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与质证之权利。结合证据的来源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原告关文美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对证据的确认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唐荣富曾多次向关文美借款,2007年2月14日,双方经结算,唐荣富尚欠关文美60000元。为此,唐荣富以唐山富名义向关文美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07年3月20日归还。为表明还款诚意,唐荣富还在欠条下方加注了“到期不还付每天5万元”字样。嗣后,唐荣富陆续还款35000元,余款一直未归还。2008年11月28日,关文美在朋友梁某的陪同下,赶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三阳村的唐荣富家中催讨余款25000元。催讨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关文美被打伤。该纠纷尚在西湖公安分局双浦派出所处理。因催讨无果,关文美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唐荣富向关文美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关文美依约履行借款义务后,唐荣富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仅陆续归还了其中的35000元。余款25000元经关文美多次催讨,唐荣富至今仍未归还。故对关文美要求唐荣富归还借款25000元并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利率计算自2007年3月21日至付清日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唐荣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唐荣富归还关文美借款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780元(自2007年3月21日暂计算至2009年3月10日,此后至判决确定付款日的利息另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唐荣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倪泓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