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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南民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民初字第257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