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民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民初字第257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