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四川翔悦网络有限公司与成都名殿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翔悦网络有限公司,成都名殿网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894号原告四川翔悦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红瓦寺17号。法定代表人黄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钧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名殿网吧。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武成大街2号。负责人刘鹏。委托代理人彭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翔悦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名殿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翔悦网络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翔悦网络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翔悦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诉讼保全费270元,两项共计480元,由原告四川翔悦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