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江蓉与衢州风朝金柏丽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蓉,衢州风朝金柏丽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商初字第386号原告:江蓉,省衢州市柯城区卫宁巷。委托代理人:丰富强,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衢州风朝金柏丽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衢路190号。法定代表人:叶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庆林,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蓉与被告衢州风朝金柏丽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锋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