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市练市华立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巨丰博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市练市华立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杭州巨丰博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551号原告:湖州市练市华立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练市镇经济开发西区。法定代表人:董春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杭州巨丰博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沈半路418号。法定代表人:沈文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市练市华立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巨丰博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根荣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市练市华立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30元,减半收取75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2515元,由原告湖州市练市华立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