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988-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骆鸿飞与骆春勤、黄和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鸿飞,骆春勤,黄和平,丁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988-1号原告:骆鸿飞,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前王宅村同墩。委托代理人:鲍江云,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文飞,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春勤,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骆宅村3组。被告:黄和平,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骆宅村3组。被告:丁国强,市廿三里街道大岭村连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鸿飞与被告骆春勤、黄和平、丁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骆鸿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骆春勤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骆鸿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骆春勤在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帐号为10×××47919785内的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