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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眼镜有限公司与廖××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眼镜有限公司,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196号原告:温州市××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瞿溪镇××号。法定代表人:黄甲。委托代理人:黄乙。被告:廖××。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眼镜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温州市瓯海娄桥鑫泰眼镜加工场存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劳动保障所的暂存款90188元,并已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温州市瓯海娄桥鑫泰眼镜加工场的暂存款9018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旭丽审判员  张宪武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定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