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乙等与干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周某,干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318号原告:胡某甲。原告:胡某乙。原告:胡某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岭。原告,周某。被告:干某。委托代理人:张维新。委托代理人:王海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周某诉被告干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撤回起诉;二、原告周某按撤诉处理。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鄢云峰审 判 员 丁扣红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计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