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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胡某甲、胡某乙等与干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周某,干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318号原告:胡某甲。原告:胡某乙。原告:胡某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薛岭。原告,周某。被告:干某。委托代理人:张维新。委托代理人:王海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周某诉被告干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撤回起诉;二、原告周某按撤诉处理。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鄢云峰审 判 员  丁扣红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计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