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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夏民一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夏民一初字第229号原告林某甲,无职业。被告周某,无职业。原告林某甲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甲诉称:我与周某××××年××月××日举办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林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并于2007年9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子女均由我抚养。被告周某辩称:我与林某甲是自由恋爱,婚姻是有基础的,林某甲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只要林某甲改正,我们夫妻感情应能和好,我们也没有分居,林某甲在外打工休息经常回家。我们原来办理了结婚登记,因结婚证丢失,××××年××月××日补办了结婚证。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林某甲与周某系同单位同事自由恋爱,××××年××月××日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林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丙,××××年××月××日进行结婚登记,因结婚证丢失,××××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双方婚后感情较好,后因林某甲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周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结婚证、像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要求林某甲断绝与“第三者”的关系,愿意原谅林某甲的过错,并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致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信任,林某甲与周某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只是近段时间双方缺少沟通,林某甲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夫妻关系产生裂痕,如果林某甲能改正错误,双方当事人继续珍惜和培养感情,和谐的夫妻关系能正常的维系。林某甲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精神,判决如下:不准林某甲与周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林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专户;帐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陆建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