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1625号原告杭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科技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席××。委托代理人徐××。被告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衙前镇××王村。法定代表人许×。被告许×。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进出口有限公司、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75元,减半收取5787.50元,由杭州××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