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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麟执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宝鸡日报社与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拖欠广告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日报社,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42-5号申请人宝鸡日报社。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社主编。被执行人宝鸡均利(国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宝鸡日报社与宝鸡世纪春天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陕西均利(国际)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拖欠广告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证据表明,被执行人应从义务协助人宝鸡市渭滨区世纪星诺健身中心有房屋租赁尚未收取,故本院依法向义务协助人送达了协助扣留房屋租赁费通知书及裁定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应收取的租赁费。后因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租赁费无法收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开发在建的住宅楼10套予以查封,因该住宅楼仍在建设中,现无法变现,但被执行人表示该住宅楼可望一年内建成,待验收后积极配合法院进行变现,偿还对申请人所负全部债务。本案已执行标的597970元,尚有275986.76元未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执字第4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虎勤执行员  黄宏平执行员  田瑞春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闫纪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