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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忠华与长兴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湖州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华,长兴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湖州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386号原告:刘忠华,长青自然村5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810301010。委托代理人:乐太国,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兴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镇大自然城市花园。被告:湖州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陵阳路21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华与被告长兴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湖州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忠华撤回对长兴新华夏冀超汽车连锁有限公司、湖州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0元,由刘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美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