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都市××厂与玉环××××聚氨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都市××厂,玉环××××聚氨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1225号原告江都市××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仙女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甲。被告玉环××××聚氨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都市××厂与被告玉环××××聚氨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都市××厂以与被告玉环××××聚氨���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1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都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0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45.00元,合计人民币2213.00元,由原告江都市××厂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玉环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稿纸(2009)台玉商初字第1225号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原告江都市××厂,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仙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甲。被告玉环××××聚氨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都市××厂与被告玉环××××聚氨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都市××厂以与被告玉环××××聚氨酯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4月1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都市××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8.0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045.00元,合计人民币2213.00元,由原告江都��××厂负担(此款已交纳)。审判员叶开飞二o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王俊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