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天商初字第37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庞甲与陈××、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甲,陈××,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370-1号原告:庞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庞乙。被告:陈××。被告: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甲与被告陈××、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850元,减半收取89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620元,合计人民币13545元,由原告庞甲负担。审 判 长 齐慧霞审 判 员 娄银强人民陪审员 蔡森科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光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