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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阮国富与张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国富,张海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975号原告:阮国富。被告:张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国富诉被告张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阮国富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张海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国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洋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0元,由原告阮国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