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南商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吴甲、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吴甲,林××,吴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6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嘉兴市××路××号。负责人:卜××。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吴甲。被告:林××。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告吴甲、被告林××、被告吴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审判员 史彦权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峥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