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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南商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吴甲、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吴甲,林××,吴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6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嘉兴市××路××号。负责人:卜××。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吴甲。被告:林××。被告:吴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被告吴甲、被告林××、被告吴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审判员  史彦权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峥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