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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绿××建材(××)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建材(××)有限公司,昆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449号原告: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闵××。被告:昆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北公路。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建材(××)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昆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财产6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昆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查封、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扣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