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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7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台州××阳光鞋业有限公司与戴××、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阳光鞋业有限公司,戴××,黄××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720-2号原告:台州××阳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工业城××北侧。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林××。被告:戴××。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阳光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阳光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8元,减半收取1009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029元,由原告台州××阳光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焱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