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奉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马×、江××金融与马×、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马×、江××金融,马×,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奉化市××街道××号。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单××。委托代理人:丁×。被告:马×。被告:江××。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马×、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单××、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起诉称:2008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马×签订《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原告向被告马×提供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000元的最高债权限额的借款。自2008年7月2日至2008年11月25日,被告马×共申请了八笔借款,借款金额分别为40000元、30000元、2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原告按约履行。现被告马×有一笔40000元的借款已逾期多日。根据合同第八条第6款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并赔偿损失。截止2008年1月20日,被告马×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该笔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并且被告江××作为共同还款承诺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被告江××须对被告马×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2334.35元(暂计至2009年1月20日),合计152334.35元,2009年1月21日之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收取。原告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个人借款申请书一份,拟证明被告马×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的事实;2、《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拟证明被告马×与原告签订白领通借款合同,并就具体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的事实;3、借款借据三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马×关于八笔贷款种类、币种、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的约定,及原告向被告马×发放贷款的事实;4、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江××承诺共同还款的事实;5、结婚证一份,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6、利息清单一份,拟证明被告马×拖欠利息明细情况的事实。两被告均未作答辩,也均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鉴于被告马×、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证据均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材料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与原告所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马×之间签订的个人白领通最高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向被告马×发放贷款后,被告马×应当还本付息。同时,在借款发生时,被告江××系被告马×的配偶,并且作为共同还款承诺人,被告江××应对被告马×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08年12月21日起算至2009年1月20日利息为2334.35元,自2009年1月21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息随本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47元,公告费150元,合计3497元,由被告马×、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佩岚审判员 朱海南审判员 叶志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玉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