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吴××、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吴××,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3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被告:吴××。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被告吴××、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钱双桂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褚丹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