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冉聚恒与肖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聚恒,肖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952号原告冉聚恒。委托代理人卢宇。委托代理人鲁良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健。委托代理人吴志华,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聚恒与被告肖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聚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聚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雪梅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