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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锦江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冉聚恒与肖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聚恒,肖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952号原告冉聚恒。委托代理人卢宇。委托代理人鲁良成,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健。委托代理人吴志华,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聚恒与被告肖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聚恒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聚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元,由原告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雪梅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