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正炜化纤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津源针织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正炜化纤有限公司,绍兴县津源针织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739号原告:绍兴县正炜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伟。委托代理人:柳华。被告:绍兴县津源针织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水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正炜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津源针织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正炜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5元,减半收取2,2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