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与虞××、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虞××,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420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朱××、贺××。被告:虞××。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虞××、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实收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150元。审判员 吴健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