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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与虞××、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虞××,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420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朱××、贺××。被告:虞××。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虞××、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2300元,实收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150元。审判员  吴健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