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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临海市××××厂与宏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厂,宏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791号原告:临海市××××厂。住所地:浙江省××××岸。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宏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城镇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厂与被告宏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自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91元,由原告临海市××××厂减半负担1545元。审判员  翁羽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彦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拟稿:当事人份翁羽原审份留档份共印6份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791号原告:临海市××××厂。住所地:浙江省××××岸。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宏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城镇建设路××号。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厂与被告宏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已自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91元,由原告临海市××××厂减半负担1545元。审判员翁羽二о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朱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