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屠××与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2325号原告屠××。被告邵××。本院在审理原告屠××诉被告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乐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