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俞远东、俞远东与被告张红燕、张永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与张红燕、张永炎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远东,张红燕,张永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734号原告俞远东,阳街道枫井小区110号。被告张红燕,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民主北路216-1号。被告张永炎,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浦江县浦阳街道民主北路216-1号。原告俞远东与被告张红燕、张永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向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远东起诉称,被告张红燕于2008年4月26日向原告借得人民币70000元,该笔借款系被告张红燕和张永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并且用于家庭生活之用,理应由被告二夫妻共同承担,现原告因经商急需资金,多次向原告催还借款,被告仍拒不归还。为此,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借条,证明被告张红燕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被告张红燕、张永炎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俞远东与被告张红燕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张红燕尚欠原告借款7000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张红燕出具的借条为凭。债务应当归还,不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偿还责任。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依法应由夫妻共同来偿还。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红燕、张永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俞远东借款人民币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款汇至浙江省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6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严标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