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77号原告:姜××。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姜××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文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