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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姜××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77号原告:姜××。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姜××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文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