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包××与傅××、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傅××,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394号原告包××。被告傅××。被告毛××。本院在审理原告包××诉被告傅××、毛××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傅××所有的座落于遂昌县妙高镇公园路131号408室房产在2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傅××所有的座落于遂昌县妙高镇公园路131号408室的房产在200000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敏审 判 员 毛哲民人民陪审员 周仁娣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俏晓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394号遂昌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原告原告包××诉被告傅××、毛××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09)丽遂商初字第3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告傅××(身份证号为332527197312226218)所有的座落于遂昌县妙高镇公园路131号408室房产(房产证号为遂房权妙字第000219**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手续附:民事裁定书1份。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394号遂昌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原告原告包××诉被告傅××、毛××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09)丽遂商初字第3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告傅××所有的座落于遂昌县妙高镇公园路131号408室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遂政国用(2004)第19480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手续。附:民事裁定书1份。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09)丽遂商初字第394号遂昌县房地产管理处:关于原告原告包××诉被告傅××、毛××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09)丽遂商初字第3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告傅××(身份证号为332527197312226218)所有的座落于遂昌县妙高镇公园路131号408室房产(房产证号为遂房权妙字第000219**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手续。附:民事裁定书1份。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09)丽遂商初字第394号遂昌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原告原告包××诉被告傅××、毛××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09)丽遂商初字第3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告傅××所有的座落于遂昌县妙高镇公园路131号408室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遂政国用(2004)第19480号],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过户手续。附:民事裁定书1份。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