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金××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348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叶××。委托代理人:林×。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负担。审判员 叶纪迈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