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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晋全与郑通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晋全,郑通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509号原告王晋全,经商,乌市佛堂镇启鸣村上湖头。委托代理人陈思盛,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通明,经商,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龙岗乡坑头村周家组,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工作片下沈村109号,系义乌市春雨饰品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晋全与被告郑通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晋全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晋全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王晋全负担。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