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晋全与郑通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晋全,郑通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509号原告王晋全,经商,乌市佛堂镇启鸣村上湖头。委托代理人陈思盛,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通明,经商,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龙岗乡坑头村周家组,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工作片下沈村109号,系义乌市春雨饰品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晋全与被告郑通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晋全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晋全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王晋全负担。审 判 员 陈高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方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