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国杰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第一村民小组,李国杰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3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路,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民安,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杰。委托代理人李应孙,男,194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系李国杰之夫)委托代理人刘世昌,男,194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宫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东杨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小军,被上诉人李国杰之委托代理人李应孙、刘世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08)未民宫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已预交,现退还上诉人。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