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红卫与赵文斌、王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卫,赵文斌,王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707号原告陈红卫,华街道项宅山枝头41号。被告赵文斌,城街道兴中村13幢31号。被告王英红。原告陈红卫诉被告赵文斌、王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红卫起诉称,2008年10月4日,被告赵文斌向原告借款6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3分,按月付息。期满后,两被告未支付利息,经原告催讨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提供证据1、二被告户籍证明,2、借条一张。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2008年10月4日,被告赵文斌向原告借款60万元,同日,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因本人缺少资金周转,向陈红卫借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如借款发生纠纷,由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欠款经原告催讨至今未还。原告诉来本院提出上述诉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二被告的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的身份情况及系夫妻之事实;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借款的时间及金额等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赵文斌尚欠原告陈红卫人民币60万元事实清楚,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原告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文斌、王英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红卫借款人民币60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赵文斌、王英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6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吴文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尤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