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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海盐县××人××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海盐县××人××府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431号原告: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楼××楼。法定代表人:高××。委托代理人:罗××、徐××。被告:郑××。委托代理人:沈××。被告:海盐县××人××府。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海盐县××人××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20日以“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海盐县××人××府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280元,减半收取86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沈爱平代理审判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文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