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01号原告:李××。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4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定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