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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玲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晓玲承担,余款予以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