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马某某。被告马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晓玲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晓玲承担,余款予以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