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昌宝民三初字第07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宝民三初字第0771号原告张某某,女1360410****被告刘某某,男58436069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明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