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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昌宝民三初字第077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昌宝民三初字第0771号原告张某某,女1360410****被告刘某某,男58436069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哲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明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