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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未民张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张健与西安华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西安华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乔小利,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延河分局,牛芝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未民张初字第693号原告张健,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理论、杨二雄,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瑞继。被告乔小利,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延河分局。法定代表人樊小建。委托代理人魏小峰,甘肃长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芝利,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世钧。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健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61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00元,剩余4516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晓冬代理审判员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