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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张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84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张乙、费××。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91元减半收取259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