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与张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843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张乙、费××。被告:张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91元减半收取259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谷青二��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