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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下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张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下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09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9)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至7月期间,边建飞、边某甲、边某乙伙同殷某、姜某、曹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市下城区绍兴路524-2号,以扑克牌玩“小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中于同年6月底到7月中旬由被告人张某负责抽头,共计抽头人民币6000余元。嗣后被告人张某获得好处费人民币600元。2009年1月20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齐某、许某的证言、同案犯边建飞、边某甲、边某乙、殷某、姜某、曹某、雷雨的供述及相关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交代态度较好,且当庭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综上,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20日起至2009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   宁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枫(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