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商区法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商州区铁厂诉房继民、杨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区铁厂,房继民,杨喜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区法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铁厂,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金陵寺镇杨口村。法定代表人任养利,系该厂厂长。被告房继民,男,汉族,农民。被告杨喜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商洛市商州区铁厂诉房继民、杨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铁厂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南院堆放的所有渣煤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商洛市商州区铁厂南院堆放的所有渣煤,查封期间由原告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林增锋审判员  卢铁虎审判员  何 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