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商区法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商州区铁厂诉房继民、杨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区铁厂,房继民,杨喜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区法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铁厂,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金陵寺镇杨口村。法定代表人任养利,系该厂厂长。被告房继民,男,汉族,农民。被告杨喜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商洛市商州区铁厂诉房继民、杨喜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铁厂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南院堆放的所有渣煤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铁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商洛市商州区铁厂南院堆放的所有渣煤,查封期间由原告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林增锋审判员 卢铁虎审判员 何 明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