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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170号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长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军、段媛媛,陕西缔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强,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鲁俊毅、胡长炎,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锦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73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869.5元。审判长  千哲玲审判员  寇永利审判员  何 欢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