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与郑甲、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电气有限公司,郑甲,郑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253号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镇山前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郑甲。被告郑乙。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受理了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甲、郑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45元,由原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永沛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海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