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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霍民一初字第636-1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霍民一初字第636-1号原告林某,女,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李才宇,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曹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0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述  东审 判 员 施  文  中代理审判员 朱    鹤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学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