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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陈××、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782号原告:张××。被告:陈××。被告: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