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陈××、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陈××,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782号原告:张××。被告:陈××。被告: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国永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翁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