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阀门轴承有限公司、宁波××阀门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电器与宁海县××电器有限公司、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阀门轴承有限公司,宁波××阀门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电器,宁海县××电器有限公司,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646号原告:宁波××阀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何镇××何村。法定代表人:林甲。被告:宁海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镇××日月橡胶厂内。法定代表人:林乙。被告:丁××。原告宁波××阀门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电器有限公司、林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阀门轴承有限公司诉称,原、两被告于2002年3月开始发生加工业务关系,至2007年6月26日止,被告除支付部分货款外,余款87742.26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对账单上载明的与原告发生业务关系的为宁海县桥头胡隆升照明电器厂,而非被告宁海县××电器有限公司和林乙。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宁海县××电器有限公司、林乙支付加工款,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阀门轴承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东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