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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洪涛与吴革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革,李洪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汴民终字第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吴革。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洪涛。上诉人吴革因与被上诉人李洪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李洪涛与吴革所住西南城坡**号院*号楼东单元每层有一家住户,李洪涛住5楼,吴革住6楼。2008年6月底,吴革在李洪涛家门口向上5楼到5楼半楼梯处安装防盗门一个。李洪涛认为吴革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吴革拆除防盗门,排除妨碍。一审认为,根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屋面、楼道等,应共同合理地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吴革在楼道内安装防盗门,将五楼半以上楼道的使用权据为己有,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行为侵犯了该单元其他业主对楼道共同使用的权利,因该防盗门安装在李洪涛家门口,直接妨碍了李洪涛对楼道的使用,侵犯了李洪涛的合法权益,故对李洪涛要求吴革拆除防盗门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吴革将其安装在西南城坡**号院*号楼东单元5楼到5楼半的防盗门拆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吴革负担。吴革上诉称,依据《物权法》有关按份共有法律精神,其对争议的楼梯依法拥有财产所有权及使用权,其认为五楼以上的楼梯是独立的,是特殊的共有,因为楼上只有其一家。其装防盗门后李洪涛说侵犯了他的使用权和其他权利,对生活和门口的采光都有影响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或改判。李洪涛答辩称,吴革未经允许在其房屋的西墙和公共楼道上私自安装防盗门的行为,实质性地侵占了楼道的公用空间和六楼的垃圾道,侵犯了其对该楼道的公用权和通行权,妨碍了其门口的采光,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吴革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在其他业主不同意的情况下,吴革私自在楼道里安装防盗门是违法的,请求二审依法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共有、共用的门厅、屋面、楼道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吴革在楼道内安装防盗门,将五楼半以上楼道的使用权据为己有,明显违反了上述有关法律规定,其行为侵犯了该单元其他业主对楼道共同使用的权利,因该防盗门安装在李洪涛家门口,直接妨碍了李洪涛对楼道的使用和门前采光,侵犯了李洪涛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吴革排除妨碍,并无不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吴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卫 方审判员 郭为民审判员 任晓飞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翠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