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397号原告:周××。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09年4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周××负担。审 判 长 施佰军审 判 员 禹伯森审 判 员 陆利炳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艳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告徐××:本院受理原告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甬余商初字第3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224元,由原告周××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甬余商初字第39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请张贴)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