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包××、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包××,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212号原告:李××。被告:包××。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包××、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