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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商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与包××、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包××,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212号原告:李××。被告:包××。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包××、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处分,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军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