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09-04-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志雄、王志雄与被告古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与古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雄,古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690号原告:王志雄,洞头县北岙镇中心街299-301号。被告:古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农垦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春友。原告王志雄与被告古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雄起诉称:2007年12月19日,被告古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温岭市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洞头望海楼工程项目部以项目部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原告经催讨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借款5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王志雄与被告古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借款的行为人王云飞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已被温岭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经济纠纷而且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志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涛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人民陪审员 姜冬生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丹